“术中未发现肿瘤仍切除老人器官”一事,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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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应医院未发现肿瘤仍切除器官

就媒体报道的“术中未发现肿瘤仍切除老人器官”一事,香港大学深圳医院2月29日深夜发布《关于张某华女士医疗事件的情况说明》称,事件发生后,医院对事件进行了全过程复盘和检视,承认诊疗过程存在不足,将持续改进医院管理和诊疗服务流程。法院判决后,医院按照法院判决结果,支付全额赔偿款。但患者家属收到全额赔偿款后仍有异议,从2023年12月开始先后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信息,称医院“强摘其母亲5个健康器官”,言辞不实。医院希望患者家属依法维权,积极参与和推进医疗事故鉴定,也呼吁社会和公众理性看待该医疗事件,对侵犯该院合法权益的言论,该院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以下为《关于张某华女士医疗事件的情况说明》全文:

2018年8月8日,患者张某华(女,77岁)因 “胆总管扩张查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到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就诊并收入院,术前影像检查提示胰腺萎缩、胰管扩张,胰腺癌肿瘤标志物升高。患者在外院接受了PET-CT检查,检查报告诊断意见为“胰头钩突结节状局灶性高代谢病灶(1.9X1.3X0.9cm),结合增强扫描,考虑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入院后,医院完善了各项临床检查,术前诊断为“胰腺癌或IPMN(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

根据临床规范指南,主胰管型IPMN系癌前病变,恶变风险高,且患者肿瘤指标升高、胰管最宽处扩张10mm、胰腺萎缩。经患者本人及家属知情并签字同意,医院为患者施行全胰切除手术,术后病理结果显示“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性肿瘤伴中度非典型性”,属于胰腺癌的癌前病变,术后患者顺利出院。

术后三个月,患者因严重肝衰竭(原因待查)入院后死亡。我院对患者不幸离世深表痛心和遗憾。事件发生后,医院对事件进行了全过程复盘和检视,承认诊疗过程存在不足,将持续改进医院管理和诊疗服务流程。法院判决后,医院按照法院判决结果,支付全额赔偿款。

胰腺癌是起源于胰腺导管上皮的导管腺癌,尤其是合并慢性胰腺炎的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这类导管腺癌难以通过肉眼和术中触摸来发现,国内外也无临床指南规定须根据术中活检结果来决定是否实施根治性手术。临床实践中,有5%-10%的患者在接受该项手术后活检病理良性。

胰腺的位置比较特殊,位于肠道、胆道和胰管的交汇处,三条通道犹如一座立交桥。三条通道所在的器官,分别是胰头、胆总管和十二指肠,其中,胆总管下段被胰头全方位包裹,十二指肠又紧密包裹胰头,三者共用一套血供。要彻底清除病灶,根据国内外临床指南推荐的全胰切除术,需要切除部分胃窦、十二指肠、胰腺、脾脏、胆囊、胆管下段及空肠起始段。

患者家属收到全额赔偿款后仍有异议,从2023年12月开始先后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信息,称医院“强摘其母亲5个健康器官”,言辞不实。医院希望患者家属依法维权,积极参与和推进医疗事故鉴定,也呼吁社会和公众理性看待该医疗事件,对侵犯我院合法权益的言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

2024年2月29日

据媒体此前报道,患者女儿郇杰表示,认可法院判决结果,同时希望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77岁的张玉华因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体检时发现胆囊结石入院治疗,后经检查,被诊断为“胰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进行全胰切除和脾切除手术。术后两月余,张玉华因肝功能严重衰竭、肝肾综合征,经抢救无效后去世。2023年11月,法院终审判决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2万余元。郇杰曾向深圳卫健委反映此事,深圳卫健委因“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郇杰还曾以主刀医生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深圳市公安局天安派出所报案,警方表示,该案目前没有立案。

2024年2月28日下午,记者致电主办该案的责任领导,对方回复,该案目前没有立案,已从家属处知悉判决结果,但民事判决不影响刑事案件受理,因案情复杂,目前正在研究,逐层向上级汇报,有进展会及时通知家属。

代理过多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例的法律学者卓小勤认为,二年期针对的是违法行为的“发现”而不是“发生”,应从受害人举报投诉算起。受害人如不服处理结果,有权对深圳市卫健委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表示,构成医疗事故未必构成刑法层面的医疗事故罪。郑雪倩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主要是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关于医疗事故标准的认定较为宽松,难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更遑论刑事罪名认定。医疗事故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处罚构成标准则更为严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2017年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严重不负责任”包括: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医疗救治等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卓小勤建议,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受害者应首先复印和封存病例,第一时间把病例证据固定下来。受害者可以联系当地的医疗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委员会的调解员大多是法院退休的法官和医疗法律专家,经验丰富,可以快速专业地提供意见,促进解决。

卓小勤称,如果调解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先通过行政机关提起行政投诉,有些情况下受害者获得证据非常困难,行政处罚可以作为起诉证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来源:澎湃新闻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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